委托事项: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、二倍工资差额 审理法院: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: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律师 代理结果:李某某成功获得二倍工资差额与赔偿金 [案情简介] 浩某公司是原告设立的一个招生点,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,以原告的名义招收学员。被告彭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朋友介绍,到原告位于成都分校工作,双方未签订合同,未为李某某购买社保。11月19日,原告管理分校经理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合同,未支付被告11月1日至19日的工资。提起劳动仲裁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。 [代理意见] 1、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起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,原告应支付当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二倍工资差额;2、不认可原告某经理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。 [裁判摘要] 原被告均具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,原告对被告每日出勤进行统计管理,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,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了固定的岗位工资。认定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。原告未就解除理由提出证据,应自行负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,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。 [客户感言] 诺鼎为我争取了工资七千多元,维护了我的权利,专业素养令人敬佩,感恩!